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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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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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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婚姻关系与确认婚姻无效的区别 婚姻纠纷案件所需的证据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15日 来源:杭州婚姻律师
[导读]:  张博律师,杭州婚姻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

 张博,杭州婚姻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解除婚姻关系与确认婚姻无效的区别

  一、解除婚姻关系与确认婚姻无效的区别

  ;解除婚姻关系;与确认婚姻无效的区别


  1、两者性质不同;解除婚姻关系;是形成之诉,确认婚姻无效是确认之诉。;解除婚姻关系;是特指因离婚诉讼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不包括确认婚姻无效。而且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是在婚姻无效制度制定之前,根本不可能包括确认婚姻无效。




  2、两者法律要件不同;解除婚姻关系;是以婚姻有效为前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要件;而确认婚姻无效,则以婚姻无法律效力为前提,以婚姻违法为要件。


  3、两者诉讼程序不同离婚案件采取通常程序,两审终审。而目前的婚姻无效案件,采取特别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制。


  4、两者申请再审目的不同申请对;解除婚姻关系;案件再审,其目的在于恢复婚姻关系,所涉及的是一个单纯的身份关系恢复问题。而婚姻无效案件的再审,并非是要恢复婚姻关系,而是要重新确认婚姻效力,主要涉及的是婚姻性质或效力问题,并由此引起财产性质的变化。


  5、两者再审的法律后果不同由于两者性质不同,申请再审目的不同,再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解除婚姻关系;案件再审的结果是唯一的,即恢复婚姻关系。而无效婚姻再审的法律后果是多方位的,既可能引起婚姻性质或效力的变化,也可能引起财产性质诸多不同的法律效果。


  二、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的原因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离婚案件中的财产是可以再审的,只有婚姻关系不得再审。那么,解除婚姻关系的生效判决为什么不得申请再审,其主要原因是:解除婚姻关系再审的目的就是要求恢复原婚姻关系,但再审并不能实现这一目的。首先,离婚后一方再婚,其原婚姻关系难以恢复。离婚后一方再婚时,不愿意再复婚,而与之再婚的一方也不愿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再审难以解决恢复婚姻关系问题。其次,法律无法强制婚姻双方和好。第三,如果双方有恢复婚姻关系的条件和愿望,可以重新进行登记结婚,通过复婚恢复婚姻关系。第四,再审的标准不好把握。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身就是一个容易存在不同认识的标准。有些离婚案件,经过一审甚至二审,判决离婚了,如何判断原判是错的再审也难以有效解决。


  三、无效婚姻可以再审的理由

  1、法律上没有障碍认为婚姻无效案件不得再审,主要是混淆了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与确认婚姻无效的界限。对此,已如前文所述,确认婚姻无效与;解除婚姻关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案件。由于两者性质不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关于;解除婚姻关系;不得再审的规定,当然不适用婚姻无效。因而,对婚姻无效案件再审,在法律上没有障碍。


  2、婚姻无效案件可以再审;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之所以不能再审,主要是已经解除的婚姻关系,难以通过再审恢复。而婚姻无效再审的目的,并不在于恢复婚姻关系,而是重新确认婚姻效力。而确认婚姻效力所涉及的法律效果的范围较广,既包括身份关系,也包括身份财产关系,不是一个单纯的身份关系问题。而就单纯的身份关系来讲,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原判将无效婚姻错误地认定为有效婚姻,再审时则改判为婚姻无效,从而消灭其婚姻关系。二是原判将有效婚姻错误地认定为无效婚姻,再审时则改判为婚姻有效,这时则有可能恢复婚姻关系。但应当注意的是,对原判认定为无效、再审认定为有效婚姻,并不必然发生恢复婚姻关系的效果,能否恢复婚姻关系,要从实际出发,按如下三种情况处理:第一,通过离婚诉讼按有效婚姻解除婚姻关系。有相当多的当事人是在双方矛盾激化,无法共同生活时,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或者在离婚诉讼中,一方主张婚姻无效,而被宣告婚姻无效。对这种情况,即使再审认定婚姻有效,当事人也会通过离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按有效婚姻处理财产。第二,一方或双方已经再婚,则不一定恢复婚姻关系。对于在宣告婚姻无效时,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但因宣告婚姻无效导致一方或双方已经再婚,再审确认婚姻有效时,则不一定发生恢复婚姻关系的效果。比如,再婚双方均属于善意者,一般应当认定后婚有效,前婚至后婚成立之日起消灭。第三,具有恢复婚姻关系条件的,可以恢复婚姻关系。如双方均没有再婚,或者一方或双方再婚被认定无效者,则可以恢复婚姻关系。因而,无效婚姻在客观上是可以再审的。


  3、婚姻无效案件应当再审婚姻无效案件申请再审,所涉及的一般都是婚姻效力判断错误,而婚姻效力判断错误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十分严重:第一、可能导致刑事责任判断错误。这主要是对婚姻有效与无效的判断错误,可能导致重婚罪与非罪的错误。第二、可能导致婚姻关系非正常消灭。第三、可能导致财产性质判断错误,造成当事人重大财产损失。因婚姻效力认定错误,其财产性质随之错误,当事人在财产上自然蒙受损失。第四、婚姻有效与无效,只能依靠公权力解决,不能通过私权力解决。对于离婚解除婚姻关系后,当事人愿意恢复婚姻关系,可以由当事人自行解决,即复婚。但婚姻有效与无效的确认,私权力没有用武之地,只能通过公权力解决,因而,再审是唯一途径。第五、对婚姻无效案件进行再审,可以预防和纠正婚姻无效案件的恶意诉讼和恶意判决。婚姻无效采取一审终审制,缺乏二审监督机制,如果又不允许再审,则可能会导致一些人钻法律空子,进行恶意诉讼或恶意判决,破坏法律尊严,损害当事人利益。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解除婚姻关系与确认婚姻无效的区别的相关内容。综上,两者性质不同;解除婚姻关系;是形成之诉,确认婚姻无效是确认之诉。;解除婚姻关系;是特指因离婚诉讼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不包括确认婚姻无效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婚姻纠纷案件所需的证据有哪些

  一、婚姻纠纷案件所需的证据有哪些

  1、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没有登记结婚的,关于同居时间或举行婚礼时间的证明;


  3、再婚的,原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


  4、被告下落不明的,关于下落不明时间、情况的证明;


  5、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6、一方智力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诊断等证据;


  7、一方因犯罪被判刑的,关于原判法院、刑期和服刑地点的证明;


  8、婚后感情的事实依据;


  9、一方有过错的相关证据;


  10、子女姓名、性别、年龄、生活状况的证明;


  11、养子女、继子女的有关证明;


  12、请求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其他条件的证明;


  13、请求给付抚养费数额的依据;


  14、财产名称、数量、价值的证明;


  15、财产性质的证明;


  16、储蓄、国库券、股票等财产的证明或相关线索;


  17、债权债务情况及性质的证明;


  18、住房情况的证明;


  19、其他证据。




  二、撤销婚姻纠纷怎么解决

  依照我国现行第11条的规定,对于可撤销婚姻只规定了一种情形:


  即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其中,对该条中的胁迫一词,如何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所做的司法解释中,将胁迫定义为: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根据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而且也只能是本人,向法院或者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婚姻请求的,应当在登记之日起1年内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在恢复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同时,权利人应当注意的是:该时间期限的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有关规定。


  婚姻一旦被撤销,则自始无效,这方面的规定与无效婚姻发生的后果是相同的,而且二者都是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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